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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app官方下载 《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30 13:48    点击次数:59

开云app官方下载 《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政策解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军人抚恤优待的基本遵循,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现行的《条例》为2024年8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于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第三次修订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我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于2020年制定印发的《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有效细化并规范了全省伤残抚恤工作,但随着国家法规政策的修订,一些条款已与上位法不相适应。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有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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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家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细则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如将全文中涉及的“军事演习”修改为“非战争军事行动”,将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分开单列表述,并新增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军人转改的军队文职人员表述,

申请人中涉及的“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修改为“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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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部分章节

将原来的“第六章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调整到第五章,并将标题修改为“残疾情况鉴定”,上下章节衔接更加紧密,并依据《办法》授权结合实际新增了部分条款。对残疾情况鉴定作出规范,明确省厅和各市(州)级应指定医疗机构、成立医疗专家小组、健全医学鉴定相关制度。同时对职业病、精神病鉴定指定医疗机构调整到此条,逻辑更加清晰连贯(第十八条);总结近几年对复杂评残件的医疗鉴定会商机制经验做法,对省市医疗专家沟通协商进行明确,尽最大努力减少因把握标准尺度不一致引发的诉讼案件(第十九条);新增对不同身份多次致残人员的评定事项(第二十一条),和多次致残的伤残评定事项(第二十二条);结合实际新增对申请人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场所参加残情鉴定情况进行规范,明确按“视为放弃参加残情医学鉴定,不予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执行,减少公共资源浪费,并理清申请人应承担的后果(第二十三条);结合近几年的经验做法,新增建立三级联评机制和省优抚对象资格审核会商机制,对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尽可能减少误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三、规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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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办法》并结合实际对新评、补评和调整残疾等级等提交材料进行进一步规范,表述更完整,同时取消不必要或重复的证明材料。如删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等(第十条);对应《办法》将补办评残提供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原始病历”修改为“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开云app两者作为必要件均须提交,并对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删减或规范表述(第十一条);依据《办法》进一步规范调整残疾等级提供材料,减少了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材料以及申请人照片数量等(第十二条);结合实际对申请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范(第十三条)。整章修改,既与国家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又更加符合实际且更为准确,同时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设身处地方便申请人。

四、调整办理时限

依据《办法》,结合实际对各级办理时间进行规范,如明确“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补充材料或不能补充材料的书面申明,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五条);明确“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第十六条),明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自公示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十七条);关于伤残证件的换发、补发、变更,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第二十八条)。办理时间与《办法》规定时间一致,更加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又最大限度减少程序性违法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五、明确申请地

依据《办法》增加调整残疾等级的提出申请地,修改为“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六、增加信息数据管理

明确“残疾评定相关信息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录入全国优抚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并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第三十二条);依据《办法》新增数据比对和年度确认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准抚恤金发放对象信息(第三十九条)。

七、规范材料审查

依据《办法》对申请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的审查办理进行规范。新增对审查发现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照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对于伪造、变造残疾证和评残材料的处理与《办法》表述一致(第三十五条)。

八、规范抚恤转移关系办理

对跨省和省内迁移伤残抚恤关系事项作出明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九、调整抚恤金发放时间

与《办法》对应调整“伤残人员从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第三十八条)。

十、新增违规处罚条款

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评残和发放抚恤金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伤残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评残和违规领取抚恤金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对依法中止或者取消抚恤优待作出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新增恢复抚恤待遇的相关规定和办理恢复应提交的材料(第四十四条)。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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